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安排中的有关问题可以进行调查、视察,也可以组织座谈会、听证会和专题审议会。
第六条 预算草案预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是否得当;
(二)预算安排,包括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开发区预算草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财政经济政策,是否体现效益原则;
(三)预算收入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学支出的安排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预备费安排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向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市本级预算草案的预先审查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市本级预算审查报告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大会的预算审查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开发区预算,并把批复情况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接受预算工作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未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但增减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第三季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前三十日,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
预算工作委员会在收到调整方案的七日内进行预先审查,并在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报告预先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