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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武常文〔2004〕16号 2004年8月30日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初步审查的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提前部署预算草案编制的具体事项,严格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内容。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实行收入按综合预算、支出按零基预算进行编制。支出编制应细化到类、款、项、目。
  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等专项资金预算应按项目细化,所列项目应完成立项工作;重大项目必须进行论证和审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纳入市级预算编制范围,与市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同等要求细化预算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开发区预算草案,综合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武汉市总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将上列预算草案以及预算审查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报送的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查。
  第五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调研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当年预算执行和下年预算安排情况报告,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大代表意见,并向财经委员会提出预先审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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