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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每月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主管部门要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要按季向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项目完工后,各区家园办应以村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区财政部门将审批意见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考核验收的结果以及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村,全额拨付剩余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村,暂不拨付剩余资金,待其整改并通过验收后,再行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一)监督检查内容:检查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资金计划(包括自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项目计划控制措施落实情况,项目计划的调整变更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下达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帐、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等。
  (二)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年度检查方案,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各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检查方案对本区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资金管理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区、乡财政要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自查和整改。
  (三)检查结果处理:市财政对区未按市下达计划落实区级配套资金的,暂停拨付该区项目资金;对区级配套资金不足的,按相应的数额扣减该区当年的项目资金。对不按计划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的,或财务制度不健全、项目组织不得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缓拨、停拨乃至扣缴已拨项目资金;对截留、抵扣、挪用项目资金的,将依照相关制度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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