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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市、区资金投入比例
  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市、区财政项目资金按以下比例配套投入:“四通”项目建设按市、区8:2的比例筹资,“四改”按4:6的比例筹资,绿化种苗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一场一室”建设按5:5比例筹资。
  各区财政配套资金按村平均不低于30万元落实到位。
  第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总要求
  项目资金管理总要求是:项目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的管理办法,即资金专户管理,财务专帐核算,资金专人管理,资金封闭运行。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的总要求,区财政局、乡镇街财政所应分别开设“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财政资金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区级专户负责核算上级投入“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区级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区级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乡级专户负责核算上级拨入资金,乡镇街、办事处自筹资金和本级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市、区级专项资金实行拨付制管理,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实施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项目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农村家园建设行动年度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方可使用项目资金。
  (二)适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根据市下达的项目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三)市财政下达给各区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拨款手续,直接拨付至区财政开设的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资金专户。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报送的工程进度,按照5:4:1的比例拨付至各区财政专户(即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先预拨50%,工程建设进度达到50%时,再拨付4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10%)。区财政局应按市下达的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至乡镇街财政所。
  (四)下达市直部门的项目资金,由市直部门根据市下达的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拨款手续,直接拨付到市直部门。市直部门应按照项目资金分类管理的要求,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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