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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基层[2007]230号 2007年6月14日)


各区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用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资金(统称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四)配比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
  (三)市直、区直各相关部门投入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乡镇街政府投入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
  (五)市、区融资用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银行贷款。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明晰致富门道;
  (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通路、通水、通电、通信息(简称“四通”);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堆放(简称“四改”);绿化;多用途场、村委会及村民活动室(简称“一场一室”)建设等;
  (三)建立社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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