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基层[2007]230号 2007年6月14日)
各区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用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资金(统称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四)配比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
(三)市直、区直各相关部门投入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乡镇街政府投入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
(五)市、区融资用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银行贷款。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明晰致富门道;
(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通路、通水、通电、通信息(简称“四通”);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堆放(简称“四改”);绿化;多用途场、村委会及村民活动室(简称“一场一室”)建设等;
(三)建立社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