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财库[2007]164号 2007年5月15日)
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推行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方式的通知》(武政办[2006]89号)和我市实行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方式有关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始推行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方式(以下简称“公务卡”)。在将近一年的推广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有关银行和银联公司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公务卡改革成果,深化和完善公务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肯定执行公务卡制度的成绩,正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去年7月1日至今年4月底,我市共有100个市直一级预算单位和320家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业务13414笔。许多用卡预算单位反映实行公务卡后,一方面,现金使用减少,用款方便,单位财务人员工作量减轻了;另一方面,支付透明度提高,财务管理加强了。但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至今仍有少数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和部分基层预算单位未实施公务卡制度;二是公务卡使用范围和力度不够,部分可以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仍使用现金结算;三是个别预算单位大额现金的提取未能按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是公务卡有关支出明细要素填写不够清晰和规范,使公务支出不能实现公开化和透明化,不利于财政财务部门监督管理。各预算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执行公务卡使用规定
公务卡是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授权支付方式中,增加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将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务开支改为信用卡刷卡支付结算。公务卡不能用来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支付,公务卡提现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公务人员因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确需借支现金,可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借款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卡上,再由公务人员通过工资卡取现。除授权支付转账方式外的各项零星采购、公务招待以及差旅费等公务支出,原则上应在能够使用银行信用卡结算的商家办理,特别是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需事先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