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和核算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原专项资金账户资金,以及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结算资金、上级拨款等项资金。预算单位需要使用上述资金时,应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第四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于国库或财政专户。其支出也只能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支付到规定的单位和确认的账户,不能支付到其他单位和其他账户。
第五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五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各种原因需销户时,其原账户余额转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按规定使用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第七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在审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办理资金拨付时,应尽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坐支非税收入,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单位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资金和信用。
第五十四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