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二)未按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同时根据本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银行进行处理。
(三)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作撤销处理。
(四)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作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存在出借、出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作撤销处理。
(六)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市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执收执罚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由非税收入代收代缴银行于缴款当天直接缴入国库;应缴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由代收代缴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都应编入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资金拨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要逐步实行工资全额财政统一发放,水电费、燃油费、电话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支付要提高直接支付资金比重,降低授权支付资金比重。
第四十七条 对市级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沉淀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编入部门预算,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市级预算单位原专项资金账户沉淀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结算资金、上级拨款等,按规定由预算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