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要依据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及有关规定,对开户的市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八),并附上软盘,报市财政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市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九),并附上软盘报市财政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