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
(一)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应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二)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制作《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附件二)通知代理支付经办银行。
(三)代理支付经办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核准后具体办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五)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件三)和《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件四)。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各一份;《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局二份。
(六)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需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设专户开立程序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应报送“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五)或《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审核批复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并下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