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账户合并后,按资金性质的不同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取消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对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清理后予以核销,结余资金划入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进行核算,结余资金的使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 取消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账户。对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清理,凡属审核不予以保留的核销账户,原账户余额划入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进行核算,资金的使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 取消预算单位开设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收缴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经审核批准可开设或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账户,其余账户一律取消。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银行开立账户。一级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逐级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