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库[2005]103号 2005年3月14日)
市直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各区财政、监察、审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具体问题,请与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联系。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