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财预〔2006〕149号 2006年4月10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东湖开发区财政分局:
为贯彻《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预发[2006]2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市财政局制定了《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2.全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进度安排表(略)
附件1
武汉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预发[2006]25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
改革遵循“四个有利”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和收支全貌,对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深化财政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组成。
(一)收入分类。按照全面、规范、细致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的要求,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将原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统一纳入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并按国际通行做法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等,形成了一个既可继续按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分别编制、执行预算,又可根据需要汇总、分析整个政府收入的分类统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