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武汉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罚没款项目录的通知
(武财综〔2004〕411号 2004年10月28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罚没款项管理,完善收罚项目管理体制,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中央、省市有关罚没款项管理文件规定,我们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罚没款项进行了清理,整理编制了《武汉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罚没款项目录》(以下简称《罚没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罚没款项共计241项,涉及51个部门。
二、《罚没目录》中的罚没款项,系截止2004年9月30日按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批准执行的罚没款项。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分别按照《罚没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2004年9月30日以前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的罚没项目,一律以本《罚没目录》为准。2004年10月1日后,中央、省、市新批准或取消的罚没款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各执罚部门和单位按《罚没目录》收取罚没款项时,必须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四、凡未列入《罚没目录》以及《罚没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罚没款项一律不得收取。违规收取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通知认真清理、核对本部门罚没款项。并于2004年11月20日前,持原《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项目登记卡管理簿》到市财政局重新办理《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项目登记卡管理簿》手续,凭簿到市票据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有关手续。
六、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通知规定的《罚没目录》基础上,编制本区内截止2004年9月30日的罚没项目,在全区范围内公布,并于2004年11月20日前报市财政备案。
附件
武汉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罚没款项目录
武汉市市直部门和单位罚没款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