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退款退税或冲减营业额,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解除劳务或购销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提供劳务方或销售方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开出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
(三)支付退款的凭证;
(四)已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四、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征税问题物业管理单位代业主、承租者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代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即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和其他代收代付款项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号文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是指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六、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和主管部门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再销售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七、关于抵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