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八条 巡查控管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一)利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侵占规划道路红、绿线的(建设、交通部门);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城管、建设部门);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电力部门);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水务部门);
(五)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建设部门);
(六)占用近期规划范围用地或已确定为项目规划用地的(建设部门);
(七)侵占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建设部门);
(八)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城管、建设部门)。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其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单位,对群众举报、有关单位报送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违法建设需要依法拆除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书面函告城管执法(规划)部门,城管执法(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拆除,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其用电用水。函告实行送达签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