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亳州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管理,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营造良好城市建设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等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用地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协同执法”的原则。县及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谯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及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辖区巡查控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巡查控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
建设、国土、城管、水务、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控管与查处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