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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关于在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五、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照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计算。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六、施工单位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业主单位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因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或其他职工工资的支付。
  七、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由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八、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实际用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作出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的决定。
  水利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共同作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先予支付决定,核定并拨付相应款项。先予支付的最高额为本项目已缴进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
  九、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于一个月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规定补足保证金的,水利部门可在其施工许可和招投标时予以制裁,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商人民银行、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银行借贷、资质评定、年度审查等方面予以制裁。
  十、各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工程发包分包行为。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负总责。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施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及其他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实行按月支付、列工资表发放以及公示制度。
  十一、工程完工并进行工程结算后,由实际用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该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在工地张贴公示10日,并根据公示情况,在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退还意见。施工单位凭退还意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业主单位先到水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水利部门核实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后出具保证金的退还意见,然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退还其所存入的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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