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
关于在南宁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南劳社字[2007]28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38号)的精神,决定在我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作如下承诺:
(一)如实说明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承诺中标后,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
三、非利用国债、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自筹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承诺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
四、施工单位及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业主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办理开工手续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专用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书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没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书的,水利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