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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区)根据当地品牌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和实际情况,申报品牌培训基地的年度培训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平衡,并征求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批准下达,各培训基地应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四条 品牌培训基地因各种原因当年未完成的培训计划,经核定确认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等优质教育培训机构购买。所涉及的培训对象、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质量和输出要求均与对品牌培训基地的要求一致,购买的经费应低于品牌培训的补助标准,拨付办法与品牌培训补助拨付办法相同。

第四章 学员结业和转移就业

  第十五条 品牌培训基地要建立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品牌培训实行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双证书”制度。培训期满,培训单位应视不同职业的不同要求,分别组织学员自愿参加初级技能或单项职业能力鉴定。学员培训合格及鉴定合格可分别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十七条 取得“双证书”的学员,属订单培训的,由品牌培训基地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的协助和指导下,按照订单培训协议组织学员与用工单位洽谈,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属定向培训的,由有关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劳务输出。

第五章 品牌培训的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对评为品牌培训基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的品牌培训基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品牌培训基地的培训经费补助可用于正常教学经费开支、添置教学设备(如多媒体播放器、投影仪等)和办公用品(如办公桌、文件柜、电脑、传真机等)、推荐学员就业或举办学员就业推介会、开展学员就业跟踪服务等。
  第二十条 品牌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规定使用品牌培训补助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品牌培训补助经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劳动保障、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违规使用或挪用品牌培训补助经费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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