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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是本培训单位已经开办过,并具有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验的职业(工种);
  (二)有满足国家职业标准初级职业技能要求的实习场所、实习设备和相关设施;
  (三)有满足培训要求,并取得相应教师上岗资格的文化技术理论教师和操作技能指导教师;
  (四)申请单位已经与用工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了订单培训或定向输出培训协议。学员结业经考试合格,可按订单实现定向劳务输出或就地转移就业。
  申请单位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所在的县(区)也应具备实施相关职业(工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品牌培训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学校或单位的资质、办学条件、教师状况及开展品牌培训的有利因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申请表(附件1);
  (三)办学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由申请单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初级技能或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参照附件2制定);
  (五)与用工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的订单培训协议或劳务输出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品牌培训基地的申报和批准程序。
  (一)申报
  自愿承担品牌培训的学校和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品牌培训基地的有关材料。
  (二)评估认定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财政、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对申请品牌培训基地的学校或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另行制定)。各县在评估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及评估材料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和颁发牌匾。

第三章 培训对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品牌培训的对象是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第十条 学员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品牌培训基地自主进行。学员录取后,应填写录取花名册,并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所辖县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到品牌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品牌培训内容为初级技能培训或单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初级技能的要求进行;单项职业能力培训内容按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引导性培训内容主要有进城务工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城市生活常识等。品牌培训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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