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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是2010年1月1日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南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品牌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劳社培就字[2007]31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
  现将《南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南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品牌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文件精神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1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培训基地是指:经评估认定并获得批准开展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的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及单位(简称品牌培训基地,下同)。
  第三条 设立品牌培训基地的目的:旨在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转移就业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品牌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本级品牌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基地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学员就业服务等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品牌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规定的标准牵头组织实施;基地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学员就业服务等工作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品牌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家政服务(含月嫂、婴幼儿早期教育)、护理员、电子装配、车缝工、餐厅客房服务、保安、机械加工、建筑技术、农村种养技术等符合本地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工种)。

第二章 品牌培训基地认定

  第六条 南宁市辖区内凡具备办学资质和劳务品牌培训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有关单位均可申请认定品牌培训基地。品牌培训基地认定的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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