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三: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南宁市卫生局制定《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双向转诊考核办法》(下简称《考核办法》),监管双向转诊工作的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双向转诊领导小组”,下设服务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医疗机构采取长期进修或短期培训的方式,免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业务骨干(每年度每社区1-2人,时间不长于半年)。
四、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解决技术难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不了的检验项目,患者前往医院又有困难的,社区可按要求留取标本,送往上级医院进行检验。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和上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建立例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六、医疗机构对社区转来的病人,治疗结束后不下转或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责任医院和责任人按《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遇有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至协议医疗机构,且不得向上转机构索取转诊费用。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病人要提供在社区的治疗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对达不到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九、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两所上级医疗机构作为转诊单位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对应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后报南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协议”一旦签订确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十、“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后,如对上转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可以重新选择其它医疗机构作为双向转诊单位。如合作满意,双方应在协议到期前20日续签下一年度双向转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