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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制》《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制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需转诊的危重病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派医护人员专门护送。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城镇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考核办法。双向转诊协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解决双向转诊的经验和问题,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卫生、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发改委等行政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给予帮助和支持,保障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一、双向转诊制度上下转诊条件
  二、双向转诊制度的程序和要求
  三、双向转诊制度的保障措施
  四、《双向转诊制度协议书》(样本)、《双向转诊单》(样本)

  附一: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制度上下转诊的条件

  凡经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予以办理双向转诊手续。
  一、上转条件:
  (一)内科
  1、呼吸道感染:经严格抗感染治疗或抗病毒治疗5天病情仍未明显好转,体温持续在38.5℃及以上者,应予以转诊。
  2、肺炎:经严格抗感染治疗5天病情未明显好转,体温持续在38.5℃及以上者,特别是老年病人,同时有冠心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病史者,应予以转诊。
  3、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有上消化道出血应予以转诊或者经用止血药无效的上消化道出血应及时转诊。
  4、冠心病心脏骤停者:应立即呼叫120急救,同时积极进行现场心肺复苏,一旦复苏成功,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即应转诊。
  5、冠心病新发心绞痛、不稳定心绞痛,应及时转诊。
  6、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明确或高度怀疑者:在进行抢救的同时,启动急性心肌梗死绿色通道,立即转诊,进行抢救治疗。
  7、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在进行现场抢救的同时,予抗心律失常治疗30分钟后仍无好转,应立即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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