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相关制度,充分利用有效的卫生资源,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工作目标。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 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纳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双向转诊是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医疗双向转诊关系。
第四条 南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内双向转诊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订立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范围,建立有序的转诊网络。
第六条 双方签订有《双向转诊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理顺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参保病人得到合理的诊疗。建立慢性病人、康复病人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密切结合,有效地引导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发挥“守门人”的作用,做好预防与治疗工作,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应尽量降低成本,构建社区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和谐环境。
第七条 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向与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支持,成立专家会诊小组,对需要会诊的病人及时组织会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入的病人要及时诊治和优先安排住院,并将诊治情况及时向转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反馈。
第八条 凡是符合双向转诊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均要按照要求填写《双向转诊单》,并建立转诊档案管理。
第九条 双向转诊协议单位要提供便利、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转回定点社区管理治疗的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与上级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沟通;上级医疗服务机构也要对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参保患者建立回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