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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制》《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制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制》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制度》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就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劳社字[2007]5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制》、《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制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卫 生 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制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为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制度,充分利用有效的卫生资源,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第三条 首诊制是指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到本人居住社区内的医保定点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参保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负责参保居民的门诊和住院转诊的制度。
  第四条 参保居民到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办法》进行管理和结算。建立家庭账户的参保居民,可在居住地的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家庭账户内的资金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家庭账户内的资金可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第五条 参保居民由于病情需要确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由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参保居民未经同意转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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