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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4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管理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优惠。
  (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一)安置残疾及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十五)过渡期税收优惠;
  (十六)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审核备案;每年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补充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告的,年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优惠项目备案管理台帐,登记优惠项目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备案动态管理机制。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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