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59号 2007年5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切实提高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0号)和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法制字[2007]11号)的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切实提高我区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加强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0号)和自治区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以人为本、复议为民”,通过开展 "行政复议加强年"活动,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高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畅通税务行政复议渠道,提升税务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排查,认真整改。各级税务复议机关要对2005年以来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排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受理;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限期内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是否存在久拖不办现象;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和依据是否依法进行审查;对侵害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坚持做到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赔偿;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官官相护、以言代法的情形;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存在有令不行的情况。排查过程中,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复议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各市地税局要于5月17日前将案件排查和原因剖析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