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编号:指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有正式编号的文件等信息,必须填写文件编号。填写时,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括入;反之,则不需要填写。
(三)产生日期:指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的时间。对于公文类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对于非公文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填写该信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如果政府信息除发布日期外,另有实施日期的,实施日期应在内容概述中说明。
(四)发布机构:指公开信息的责任机构。发布机构的填写应使用标准全称,不能使用简称。由一个机构产生的信息,填写该机构全称;由多个机构联合产生的信息,公文类信息填写编制文号的机构全称;非公文类信息填写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机构全称。
(五)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可根据信息内容进行选择。
(六)涉密状态:分为非涉密和涉密2类,可根据信息的保密属性进行选择。
(七)目录分类:指录入信息所属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填写时必须选择到该信息的最终分类。
(八)扩展分类:此分类是对所录入信息的二次整合,目的是为了使公众更直观、方便的获得所需信息。录入信息时,还应选择与信息内容相关的扩展分类。目前系统扩展分类暂定为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公用事业5个大类。
(九)内容概述:是信息主要内容的概括描述,应包括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有必要说明的事项等,填写时一般不超过100字。内容概述中使用了标点符号的,结尾标句号;反之,不需要标句号。内容概述应尽可能简洁,但不能是其他数据项(例如信息名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的重复。
二、正文
后台中的正文应录入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等内容。
录入“正文编辑框”内的所有文字必须选用4号仿宋字体。除特殊格式外,正文各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和间隔。录入时,可先在记事本里编辑要录入的文件,编辑确认后,直接粘贴到“正文编辑框”,再作其他编辑。
(一)主送机关:有主送机关的信息,填写该信息的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在正文录入框内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4号仿宋字体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没有主送机关的信息,直接录入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