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房产税占100%。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营业税占37.5%、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5%、教育费附加占1.25%、房产税占50%、个人所得税占8.75%.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含2000元)的:营业税占30%、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教育费附加占1%、房产税占40%、个人所得税27%。
  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相应的不分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符合政策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应的不分拆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计税依据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各地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屋出租分地段、分房屋结构核定租金标准参考价的办法,核定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四、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税款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
  (二)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办税人员的数量要满足代征业务量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三)税务机关应按5%的支付比例向财政部门编报代征手续费预算,并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
  五、个人按月申报缴纳出租住宅房屋税收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