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个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
(2006年5月23日 粤地税发[2006]1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促进了个人出租屋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难以准确掌握个人房屋租赁的真实税源。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挖掘税源潜力,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为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强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批示为契机,把握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建立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个人出租屋税收管理网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
(一)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l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三)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按下列比例拆分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