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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穗地税发〔2006〕167号)


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与我局以穗财法〔2006〕52号联合转发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0号,以下称40号文),现就贯彻执行40号文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和执行的问题,
  我市“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规定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转让原确定普通标准住房并取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作追溯调整。
  二、关于清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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