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
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上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可在下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不按新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待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高于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税务机关应测算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据此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但调低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国税发[2000]38号文确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人月计税工资分别按照960元和1600元元进行申报调整。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栏时,第1至7行填报2006年下半年的数据,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按1600元填报,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行×第9行×6(或下半年实际经营月份)。纳税人上半年按照人月960元计税工资调增的应纳税所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37行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测算数额通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的纳税辅导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因调整计税工资政策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记录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减少的测算和统计工作。
1.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06年11月20日前填报附表(见附件),将测算的2006年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数上报省局(税政二处)。
2.各市地方税务局在2007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税政二处)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2006年预缴实际减少所得税的纳税户数和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