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91年12月23日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1991]鲁水计字第185号文联合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合理开采河道砂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及行洪区、滞洪区)。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河道管理范围,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在河道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简称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实施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登记。提交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设管理单位的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管辖的河道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进行全面勘察,制定采砂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