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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3]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项 目原标准(%)现标准(%)备 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3.52
  3.46
  3.34


  3.40
  3.34
  3.22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10.00
  7.50
  8.50


  9.64
  7.23
  8.20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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