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3]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项 目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备 注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镇时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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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3.46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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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3.34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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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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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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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7.50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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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7.23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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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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