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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3]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人教处、建管处和培训考核办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附: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建筑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招用技术工程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是反映从业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证明,是从业人员就业、上岗的凭证,是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必备证件。凡从事建筑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业实行作业人员行业就业准入制度。凡进入建筑业的从业人员,须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劳动力输入地区的建筑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录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作业人员,应在建筑劳动力市场中进行,录用的必须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录用从事关键岗位(工种)的作业人员,除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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