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按规定从国家题库提取,尚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专家命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使用。
六、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人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培训和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考评人员证书。
七、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鉴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初级技能、中级技能的培训与鉴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和省直接年检单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初级技能、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在发证机关栏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书专用章,在鉴定中心栏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为了规范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使其逐步推进,稳步发展,顺利进行,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试行。试行期间,《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
八、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可根据持证者条件换发相应工种(职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者也可在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参加培训和鉴定,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在此期间,原持有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核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建设行业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