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全面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川建发[2002]399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要求,在全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中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从2003年开始全面启动,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定级鉴定工作。全省总量为近80万人次。具体工作目标:一是关键技术工种的现场从业人员2003年底持证上岗率达到80%,2004年全部持证上岗;二是行业主体工种的现场从业人员2003年底持证上岗率达到70%,2004年底达到90%,2005年全部持证上岗;三是高级技能人才每年以3%的比例逐年递增,到2005年底达到10%以上。建立一支素质良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职工队伍。
三、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省建设厅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川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加挂四川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牌子,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质量督导工作。
四、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具备资质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原有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经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后,统一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鉴定所标牌。新申请建立开展建设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鉴定所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