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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系统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试行)》、《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办法(试行)》、《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等六个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偿。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一)因实施行政许可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集体审批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追究决策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实施行政许可承办机构或者经办人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或者复核审查部门批准违法行政许可申请的,追究承办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披露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八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可单处或者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纠正;

  (四)取消当年度个人晋职、晋级、评优资格;

  (五)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七)行政处分;

  (八)吊销《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

  (九)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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