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建设系统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试行)

四川省建设系统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试行)
(川建发[2004]80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程序,保证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行政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行政审批服务机制的地方,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应由政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三条 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通过机关确定的统一受理和送达机构或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填写受理的书面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通知申请人。因申请人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并在告知通知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