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川建发[2004]81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建设部《关于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有关情况的通报》 ( 建金管 [2004]93 号文件 ) 转发给你们。为防止我省发生住房公积金新的挪用、挤占行为,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
2 、尚未完成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的市、州,应加快机构调整步伐。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后,应尽快实现县、 ( 市、 区 ) 原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的全部移交;
3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督办意见,加快回收原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确保按期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