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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二)省外企业应有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的推荐意见,市属以下企业应有企业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五条 申报推广项目资格审查

  (一)申报推广项目技术领域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和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健康、公共利益等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

  第六条 申报推广项目鉴定情况审查

  技术鉴定应符合《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

  必须是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中确定的可以组织鉴定的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必须是申报推广项目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

  (二)成果完成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联合申报应由各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主要完成单位单独申报,其他单位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三)因企业改制或技术转让等原因,申报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由其继承成果权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九条 申报材料审查

  (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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