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外企业应有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的推荐意见,市属以下企业应有企业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五条 申报推广项目资格审查
(一)申报推广项目技术领域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和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健康、公共利益等产品,应经过技术鉴定。
第六条 申报推广项目鉴定情况审查
技术鉴定应符合《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
必须是原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
建设部《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中确定的可以组织鉴定的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必须是申报推广项目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
(二)成果完成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联合申报应由各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主要完成单位单独申报,其他单位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三)因企业改制或技术转让等原因,申报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由其继承成果权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九条 申报材料审查
(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