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建发[2003]9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最近,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3]168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又以川办函(2003)117号文转发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见附件2),对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解决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以及对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执法队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和保证了我省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领导和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重执法,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行为不规范,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吃拿卡要、以罚代法、以罚代管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城乡建设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又往往是人民群众反映或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设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就会受到削弱,党和政府的形象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照省政府的通知精神,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 牢固树立三个观念,坚决执行“十不准”和“八严禁”
根据省政府“十不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特提出如下“八严禁”:
(一) 严禁违反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建设类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发证;
(二)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