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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建发[2003]9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转发给你们,省建设厅结合四川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借鉴上海、河北、陕西等省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我省“建工险”工作采取“统一投保、统一结算”的方式进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起动这项工作。2004年3月底要实现全省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二、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建设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推行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相关保险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对意外伤害保险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解决,同时结合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投保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及奖惩等工作。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根据各类风险因素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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