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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办法(试行)
(川建发[2004]80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公示,建立相关网站的,还应在网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除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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