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川建发[2004]80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下列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三)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第六条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