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川建发[2004]80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许可的实施纳入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监督检查,按照《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
(一)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和检测;
(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资质、资格许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年检和复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