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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川建发[2004]80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及时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 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人事教育机构负责行政许可投诉和举报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驻该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会同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人事教育机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出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署名的投诉和举报,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 投诉人和举报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诉。

  第八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书面报告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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