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川建发[2004]80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责任自负。
第三条 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会同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具体实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调查、责任认定和查处,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