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励记分规则
4.1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奖励记分,该分值可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相抵。
4.1.1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每个项目奖励10分;
4.1.2 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分和30分; 市(州)和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按照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1.3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工程项目接受国家、省级和市(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受到各级通报表彰的,分别给予40分、30分和20分的奖励。同一次检查,按最高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4.2 奖励记分的执行,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计分考核扣分通知单(存根)
单位: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对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检查中,发现违反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号条款,将扣除相应分数。共违反 条,共扣 分。
监督检查人员: 签收人:
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计分考核扣分通知单
单位: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对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检查中,发现违反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号 条款,将扣除相应分数。共违反 条,共扣 分。
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